112年度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於113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之結構圖、年度決算日持有比率、CFC前10年虧損扣除表、認列CFC投資收益表等,並檢附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持股變動明細及CFC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
Q:營利事業漏/未申報CFC投資收益之罰則?
A:漏/未申報CFC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第110條 第1項至第3項規定處罰。
Q:營利事業拒不依規定提示相關文據供查核之罰則?
A: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依稅捐稽徵法46條規定,處 $3,000至$30,000 罰鍰。
✷ 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可至:財政部賦稅署【反避稅專區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