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計服務專業,提早發現經營風險。
強制財務簽證 公司法第20條
1. 實收資本額達 3,000萬元以上。
2. 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 1億元。
3. 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 100人。
4. 金融機構融資達新台幣 3,000萬元。
5. 教育財團法人,總資產超過1億元或年收入超過1,000萬元。
6. 其他等。
建議稅務簽證 所得稅法第102條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
1. 年營收在 1億元以上者。
2. 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 5,000萬元以上者。
3. 其他等
獎勵稅務簽證
1. 交際費限額提高。
2. 盈虧前 10年盈虧可互抵。
3. 暫繳申報當年度前 6個月營業額實際數估算。
4. 減少被國稅局查帳的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