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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1 「 存貨/固定資產,報廢作業流程及損失規定。 」


公司盤點時發現存貨毀損導致無法出售,而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需報廢之情形時,依照營所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1-1條規定如下:
1. 委託會計師查核,並出具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證明。
2. 報廢事前提出報備,並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或是由事業主管機關單位監毀,並取得證明文件。
 申請報廢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可以直接檢附相關報廢申請書等資料,經稽徵機關審核無異常,會通知公司補送銷毀過程前後之照片(須加註日期)備查,免實地勘毀。

經由上述程序即可,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報廢過程有下列特別注意事項:
1. 報廢前:提供 存貨/固資 報廢明細表,並拍攝報廢照片( 須有拍攝日期、品名、數量或重量)。
2. 報廢過程:提供 錄影及拍攝 現場清運過程照片(須有拍攝日期),包含報廢商品時清運上車畫面。
3. 報廢後:提供合法清運公司合約書 (含清運業者資料及證照等) 及清運公司費用發票。

 另外提醒大家以下兩點:
1. 當年度已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無須事前向國稅局報備,舉證有報廢事實存在即可直接認列當年度報廢損失。
2. 申請報廢時,若有廢品出售收入應開立發票,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