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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9 「 企業實質投資可適用未分配盈餘抵稅! 」

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可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申請投資抵減未分配盈餘稅。
 
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時,該投資金額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達到節稅的效果。
 
若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依規定檢附投資證明文件,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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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後3年內不得將該資產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經查獲須補稅及加計利息。
◉ 租稅優惠可減除的金額,以減除當年度計算的課稅所得額至零為限
✷ 《產業創新條例》第 23-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