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籍員工所得扣繳規定,會因員工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依所得稅法規定,無論在我國境內有無住所,只要於該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即為我國居住者;反之,則為非居住者。
依照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申報方式如下:
1. A公司於113年3月5日給付外籍員工圓佑薪資共計40,000元,圓佑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且居留天數未滿183天,公司應以非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又圓佑符合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27,470元X1.5=41,205元)以下,應於給付所得10日內,即113年3月14日前,將扣繳稅款2,400元(依扣繳率6%計算)繳納國庫,並可透過財政部網路申報。
2. 嗣後,A公司於113年9月5日給付圓佑薪資共計40,000元,因圓佑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已滿183天,公司應以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因未超過居住者扣繳率標準88,501元,可不扣繳稅款,或先將扣繳稅款2,000元(依扣繳率5%計算)繳納國庫,兩者擇一,並於次年度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公司113年度分別按圓佑非居住者及居住者扣繳的稅款,可以由圓佑114年5月辦理綜所稅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 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時,應先判別所得人究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或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並辦理憑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