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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 補助員工取得進修學分費及學費款項,需通報員工薪資所得嗎? 」


企業為培育受雇員工,因業務之需補助員工參加國內大專院校EMBA進修,由公司補助學分費及學費,或補助專業證照之考試費用,經企業同意並取具證明且無對價關係者,得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若企業為鼓勵員工進修而發給之補助款,則應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並依法扣繳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免納所得稅。
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 95年01月09日台財稅字第09400646990號
✷ 69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386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