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說明:
1. 納稅人秀賢在112年度與某麵館簽訂無償使用契約,將名下房屋供麵館設立營業稅籍並作營業使用,秀賢實際上雖未收取租金,但因涉及營業行為,國稅局仍按當地租金情況設算租金收入,歸課秀賢綜合所得總額並補徵稅額。
2. 納稅人智賢將房屋無償借給媽媽獨資開設水餃店,在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智賢不須申報租金收入;但若是無償將房屋借與其姐姐開設獨資事務所,因姐姐非屬直系親屬,雖然智賢實際未收到任何租金,仍應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金收入,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明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更低,稽徵機關可以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金收入。
3. 納稅人東石無償出借房屋給配偶、子女等直屬親屬用於「自住」,就無需設算租金收入;但若是借給「他人」,就必須提出雙方當事人訂定的無償借用契約,這份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個人證明確實為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才能不用設算租金收入。
◉ 另外提醒,若非獨資事業,而為將自有房屋供合夥事業使用,應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執行業務者或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房屋所有人的租金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