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全球反避稅浪潮,我國建立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核定,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營利事業及個人CFC制度,對於特定跨國企業或個人將造成影響。
營利事業CFC制度是指同時符合「我國營利事業(或個人)及其關係人具有股權控制力或實質控制力」且「設立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兩項條件的外國關係企業,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營利事業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課稅;但該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可豁免適用CFC制度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