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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 國內提供國外勞務收入,是否符合零稅率規定? 」

關於國內提供國外勞務收入符合零稅率規定,可依照下列三個原則認定:
1. 提供者為我國營業人。
2. 使用者在國外。
3. 勞務成果於境外使用。(如該勞務附隨於貨物上,則貨物目的地須於國外)

下列屬提供產品設計服務收入釋例供參考:
(參考資訊:財政部80/05/15台財稅第800120233號函、財政部賦稅署75/06/28台稅二發第7525151號函)
釋例1:提供地為境內,使用地為境外
台灣小娟公司提供中國巴巴公司產品設計服務,後續其勞務之使用地均在中國。
→ 台灣小娟公司自國外所取得之外匯勞務收入,准予使用零稅率規定。

釋例2:提供地為境內,使用地為境內
台灣雨琦公司接受中國巴巴公司委託協助中國巴巴在台分公司產品設計服務,後續其勞務之使用皆在中國巴巴在台分公司,因該勞務之使用地係在國內,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
→ 台灣雨琦公司自國外所取得之外匯勞務收入,不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 營業人如有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該銷售之勞務有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倘有應稅銷售額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自行補報補繳營業稅,可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