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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 高爾夫球場收取入會費相關計稅及其規定。 」


高爾夫球場採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勞務,其向會員收取之入會費,是否應開立發票及應繳納稅捐依照性質區分,舉例說明如下:

1. 厲害高爾夫球場設籍於新北市,向新會員小美收取入會費100萬,簽訂契約中約定申請退會時,無任何附帶條件應即退還入會費。此係屬保證金性質,非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免開立發票及免繳納其他稅捐。

2. 專業高爾夫球場設籍於新北市,向新會員小王收取入會費100萬,簽訂契約中約定收取之入會費,退會時不予退還,會員權利可使用10年。其係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於向小王收取入會費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10萬元(100萬元×10%),並按新北市娛樂稅徵收率繳納娛樂稅86,957元(100萬元/(1+10%+5%)*10%),營所稅則於開始提供勞務時按預計服務年限攤銷,分年認列收益。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為特種勞務,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 各縣市現行娛樂稅徵收率: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saving-manual/local/amusement-tax/BYP0QEM
✷ 娛樂稅自動報繳繳款書: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44w/561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繳款書: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44w/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