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出租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除每月收取租金外,若另外收取押金,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以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按月計算押金利息,但未滿一個月者免予計算。
依財政部78/04/12台財稅第780055839號函規定,若按月收取押金計息金額相當零星,則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在第一個月時按全年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今年1月1日將倉庫出租給乙公司,收取押金1,800,000元,今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6%,按月計算的押金利息為1,800,000元乘上1.6%,再除以12個月,為每月2,400元,此時甲公司可採「每月」計算利息,月底開立銷售額2,400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給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或採取「每年」計算利息,可在今年1月按全年的押金利息開立銷售額28,800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給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出租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因承租人違約而加收的違約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是屬於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予乙公司,因乙公司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合約規定向乙公司沒收押金50,000元做為違約金,因甲公司是交易行為中的銷方,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反之,若出租人甲公司違反租約而提前解約,並支付給乙公司賠償款,因該賠償款非乙公司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乙公司是交易行為中的買方),免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乙公司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交付甲公司。
◉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未依上開規定計算押金利息致短漏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 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之規定處罰鍰案件,其所漏稅額每期在新台幣2千元以下者,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1項第1款免予處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