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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 員工因故身亡,公司給付員工喪葬費補助及撫卹金之處理。 」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及第14條3項
1. 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
2. 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者:

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總額,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的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不超過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減除之金額部分,免納所得稅。如超過時:
(1) 如為一次領取者,其領取總額超過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減除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按該減除金額後的餘額,半數填發免扣繳憑單,課徵遺族的其他所得。
(2) 如為分期領取者,以其領取總額超過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減除之金額部分,填發免扣繳憑單,課徵遺族的其他所得。

舉例說明
甲君於公司服務年資10年,113年8月1日過世,公司一次給付員工之遺族撫卹金3,000,000元及喪葬費200,000元
情況一::甲君若因執行職務而死亡
撫卹金:其員工遺族依法領取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係屬免稅所得,公司免開立扣繳憑單,遺族亦不需併入遺產稅申報。
喪葬費:應併入甲君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情況二:甲君若因生病死亡
撫卹金:非因公死亡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屬員工遺族之其他所得,但可與退職所得併計,超過免稅額度部份以半數所得開立扣繳憑單,應稅所得計算如下:
        113年退職所得免稅額度=198,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0年以下的金額免稅,超過198,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0年的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0年的金額,以其半數為變動所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課稅
免稅所得:〔(198,000元×10年)+〔(398,000元-198,000元)×10年)×1/2〕〕=2,980,000元
半數課稅: (3,000,000元-2,980,000) ×1/2=10,000元
公司應於114年1月底以前列單申報繼承人113年度其他所得10,000元。
喪葬費:應併入甲君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
✷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
✷ 喪葬費補助,免視為死亡員工所得(財政部1011022新聞稿) 但要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財政部86090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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