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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1 「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情形,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申辦。

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辦理申報之案件,合於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可以納入公告作業之範圍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 ,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期申報之案件,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但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