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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買賣未簽證也未登錄股票,繳的稅對嗎? 」


現在投資多元化,營利事業買賣上市(櫃)、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或取得股利時,該留意什麼?是否有符合課稅規定?

投資買賣股票(股份),若投資符合下列其一之規定:
1. 公司法第162條:實體發行,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
2. 公司法第161-2條:無實體發行,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發行」之股份,並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依所得稅法第4-1條規定,屬證券交易所得,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免併入營所稅課稅,其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若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為買賣未簽證未發行之股票,屬財產交易所得,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其交易損益應計入營所稅當年度課稅。

取得投資公司發放股利:
1. 若取得投資國內公司發放之股利,依所得稅法第42條免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2. 若獲配KY公司發行之股利(因股利由海外發行公司分配),則不適用免稅規定,屬海外所得,依所得稅法第3-2條規定,計入營所稅課稅。

◉ 提醒投資事業還是需瞭解各類所得課稅之規定,正確報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