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並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可予扣抵外,已依不得申報扣抵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惟該貨物於購入時原非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 提醒營業人如果有違章漏稅情事,可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免予處罰規定。
◉ 相關釋例請詳附件:「自家商品視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