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07月01日起,房地合一2.0上路後,增修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規定。
營利事業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以「買賣契約簽訂日」認定,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視同房地合一2.0交易,依照「預售房地持有期間」適用房地合一稅率,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 適用稅率介紹:請詳「房地合一2.0專區,營利事業-適用稅率」篇)
預售房地持有期間:以預售屋買進及賣出「權利移轉之日(簽約日)」計算,若預售屋持有至成屋出售時,其持有期間不可併計,應分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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