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110年07月01日起,房地合一2.0上路後,為防堵個人透過公司持有房地,再以出售股權來達到規避稅負的稅制漏洞,增列將特定股權交易視為新制不動產交易。
特定股權交易指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其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並同時符合下列2條件:
1. 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110/07/01以後)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
2. 於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時,該國內外被投資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
✷ 不論出售部分或全部持股,均依房地合一2.0課稅。
特定股權交易-房地2.0修正要點
1. 特定股權交易持有期間是依「超過半數股權或資本總額」時間而定。
2. 依持有期間 按照差別稅率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課徵不動產交易所得稅,無須依照證券交易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 適用稅率介紹:請詳「房地合一2.0專區,營利事業-適用稅率」篇。)
3. 交易未上市櫃股票已課房地合一所得稅者,免再列入最低稅負計算。
4. 交易之股份若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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