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實施後,特定股權交易納入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
財政部於111年初頒布最新的釋令中,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認定標準,家族企業及其股東如有股權移轉計劃,於判斷是否符合房地合一稅適用要件時,除本身的持股外,關係企業及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持股亦須合併計算。
由於關係人之定義擴大到二親等以內親屬,對於股權交易是否視同房地交易,應進了解交易日前一年內的持股情形及整體持股架構。
而個人符合特定股權交易時,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交易日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23-07-27新聞稿)舉例:
甲君於111年間交易A公司股份600,000股,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公司,發行股數為1,500,000股,因甲君持有A公司股份800,000股,已超過該公司發行股數之半數,且A公司股份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該局乃就甲君交易A公司股份核定房地合一課稅所得6,000,000元,並以甲君係於100年投資A公司取得上述股份,乃以持有股份已超過10年,適用稅率為15%,核定應補稅額900,0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公司房地均係於80年間取得,本件應無核課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之適用,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交易A公司股份既已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要件,自應視同房地交易核課房地合一稅,而予維持原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