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公司提供員工健檢福利,擁有健康的員工,才能保有充沛的戰力。
若公司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對在職員工施行健康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5條》或《81-8條》,核實認列【職工福利】。
若公司補貼新進員工體格檢查或是非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以外之健檢,依照《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71-1條》規定認列【薪資費用】,需申報員工【薪資所得】。
新進員工體格檢查係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可事先了解勞工之勞動體況,識別勞工工作適性,因此需於從事工作前完成檢查,若勞工不配合健檢者,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規定,主管機關可對其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
近期因COVID-19影響,若有員工確診,公司強制要求同一辦公處所員工進行快篩,可檢具其快篩費用之憑證:
1. 如被認定為屬《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可核實認列為【職工福利】。
2. 若公司鼓勵員工自行篩檢,係為非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以外之項目,直接補貼其篩檢費用,需列入員工【薪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