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資訊

2022/01/03 「 111年1月1起,三種自動販賣機逐筆開發票! 」


111年1月1日起,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以往是收款時採彙總開發票,新制上路後要逐筆開發票給買受者。且自販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或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者,須於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

另考量配合新措施營業人需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依自動販賣機取得時點訂定不同的輔導期(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發票功能者除外),新制上路有2個重點:
1. 設輔導免罰期,營業人免擔心:
(1). 自販機販售食品飲料:自販機在110/12/31以前取得者,輔導期為6年(111/1/1-116/12/31);在111/1/1以後取得者,輔導期為1年(111/1/1-111/12/31)。
(2). 自販機收取停車費:輔導期一律為1年(111/1/1-111/12/31)。

2. 清楚標示貼紙,消費者好安心:
為了方便消費者辨識、避免買賣雙方爭議,國稅局統一印製核發2款專屬貼紙,紅色為1年輔導期、黃色為6年輔導期,同時列出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自動販賣機設備編號、免逐筆開發票期限,輔導業者在12/31前逐一張貼於機臺明顯處(例如投幣口附近)。

民眾未來索取發票的來源變更多了,另外營業人也須注意,若漏開發票的話,會涉及「逃漏稅」和「未給予他人憑證」兩種罰則擇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