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者,視同租金。
舉例說明:
1. 甲公司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100,000元,甲公司給付租金時應扣取稅款10,000元(100,000元×扣繳率10%),及健保補充保費2,110元(100,000元×補充保險費率2.11%),則房東實際收到租金為87,890元(100,000元-10,000元-2,110元),當年度扣繳憑單應開立租金給付總額1,200,000元,扣繳稅額120,000元。
2. 若甲公司與房東約定除每月給付100,000元給房東外,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另由甲公司負擔,則甲公司每月給付租金總額應為113,779元〔100,000元÷(1-10%-2.11%)〕,給付租金時應扣取稅款11,378元(113,779元×扣繳率10%),及健保補充保費2,401元(113,779元×2.11%),當年度扣繳憑單應開立租金給付總額為1,365,348元(113,779元×12個月),扣繳稅額為136,536元(11,378元×12個月)。
除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可免予扣繳,應特別注意須以包含所負擔稅費金額在內的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正確計算應扣繳稅額,避免因短扣繳稅額或未按實填報扣繳憑單而遭受處罰。
◉ 各項稅捐本稅、滯納金、加計利息等一律收至元為止,角以下免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20030&flno=5
◉ 租金扣繳保費計算:
https://www.paic.com.tw/page/rent/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