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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 營業人租地建屋,租賃關係消滅房屋移轉與出租人相關稅務處理。 」


營業人租地建屋,建物所有權人原始登記為承租人(營利人),租賃關係消滅移轉與出租人,營業人是否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及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1. 承租人有償或無償移轉地上物與出租人應課徵營業稅(82/3/11台財稅第821480183號)
(1) 按營業人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並於租約中約定,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應將該地上物移轉於出租人所有,以抵付租金之全部或一部者,或係賠償終止租約之損害者,均屬有償移轉,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2) 無償移轉不問原因為何,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2. 房屋時價之認定,另應依規定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107/07/24台財稅字第10704621120號)
(1) 以租賃契約屆滿年度丶土地出租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年度或管理使用年度,依公司帳載該房屋建造成本加計實際租賃期間屬資本支出之改良丶修繕費用等減除該期間累計折舊後之餘額認定,歸課土地出租人之租賃收入。
(2) 房屋之帳載餘額較時價為低者,應以契約屆滿年度、土地出租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年度或管理使用年度之房屋評定現值,歸課土地出租人之租賃收入。

◉ 土地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移轉房屋與出租人開立統一發票事宜(96/05/30台財稅字第09604520980號)
核釋租地建屋約定租賃期滿房屋歸地主所有之租賃收入認定原則(107/07/24台財稅字第107046211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