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採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勞務,其向會員收取之入會費,是否應開立發票及應繳納稅捐依照性質區分,舉例說明如下:
1. 厲害高爾夫球場設籍於新北市,向新會員小美收取入會費100萬,簽訂契約中約定申請退會時,無任何附帶條件應即退還入會費。此係屬保證金性質,非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免開立發票及免繳納其他稅捐。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為特種勞務,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 各縣市現行娛樂稅徵收率: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saving-manual/local/amusement-tax/BYP0QEM ✷ 娛樂稅自動報繳繳款書: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44w/561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繳款書: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44w/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