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2023/03/10 「 明定工資給付日,準時給付不延遲。 」


勞動部於2月9日發布解釋函令『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並於發布日起生效。

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內容如下:
1. 規範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之次數,不得低於每一個月給付1次。
2. 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給付日如逾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地方主管機關並應依據期程表,輔導事業單位。
3. 加班費及假日出勤加倍工資給付日:
(1) 未約定給付日者→應於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併當月份工資發給。
(2) 有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工資計算週期者,不得低於每一個月給付1次,至遲亦應於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內給付。
4. 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按季、半年或年結算並給付特定獎金者,給付日期仍應有合理之約定。
5. 工資給付日如遇假日,雇主可提前發放,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不得逕自延後給付。
 
工資計算周期不應超過一個月,工資給付日應於勞動契約(工作守則)中明確約定,不宜逾工資計算周期過久。
◉ 指導原則目前屬行政指導性質,非法令強制規定,也未訂定罰則,2026年前採柔性輔導並鼓勵事業單位依期程表向前推進。
◉ 工資給付日目標原則如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