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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7 「 加班費倍率優於勞基法,可免納所得稅嗎?加班費免稅標準為何? 」


公司在計算加班費時,總是困擾加班的時數及倍率該如何計算呢?
若加班費倍率優於勞基法,可免納所得稅嗎?加班費免稅標準又為何呢?

加班費給付標準(勞基法§24)
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給付1.34倍。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給付1.67倍。

加班時數免稅標準(勞基法§32)
(1) 107 年3 月1 日前:每個月不得超過46 小時。
(2) 107 年3 月1 日起: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每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 小時。

◉ 國稅局依照勞基法規定,作為免稅認定依據,會以時數是否超過來認定,若企業優於勞基法規定的1.34及1.67以上計算,視為免稅。可參考(80)台勞動二字第 22393 號函,另企業若是以固定金額,例如每小時加班費300元,將視為員工薪資。
◉ 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加班費應以「每小時工資額」作為計算基礎,而「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獎金、津貼,以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
◉ 加班費試算系統網址連結:https://labweb.mol.gov.tw/
◉延伸閱讀:「 投票日要上班怎麼辦,薪資又該如何計算? 」https://www.paic.com.tw/page/news/show.aspx?num=51&kind=16&page=1&lang=TW